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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开展规划方案设计,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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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并标明项目拟选址位置和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按规定需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分期建设计划应当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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