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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抵押不具有效力。抵押登记应当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前提,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期房的房产证尚未落实,...
土地抵押权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土地抵押权效力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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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属物、从物、从权利与抵押权的效力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3、房屋转让与抵押效力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买受人可代替抵押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并向抵押人支付房价和已清偿债务的余额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抵押房屋转让,未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1)房屋抵押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可主张抵押登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仍可对抵押房屋主张权利,买受人不得对抗抵押权人对该房屋实现抵押权。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可向抵押人追偿;(2)房屋抵押未经登记的,买卖权优先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查封房子的问题除了人民法院以外,一些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对房地产实施查封,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 查封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采用不当,极易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应当依法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规定了“轮候查封”。这一文件是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登记机关予以协助,有合法的依据,而其他行政机关则不能仿效。再则,如果其他行政机关也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一旦与人民法院的轮候查封措施发生冲突,还会带来新的问题。 因此,除了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些行政机关目前还不能对房地产实施轮候查封。
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一般不能分割。土地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时也要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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