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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尚未制定,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除《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外,还可设定第四项和法律规定的行政...
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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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属于国务院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四项和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地方事务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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