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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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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制定。尚未制定法律,属于国务院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四项和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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