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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一般而言,老师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所以,如果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后果,我劝你算了吧。毕竟惯儿不惯学呀。...
作为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素质,是学生的楷模,而歧视继子女,属于道德低下,与教师的身份和要求不相符合,违背了《教师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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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不好,产生严重后果的,不能立案追究。
我国法律对于学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采取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要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如果家长拿不出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就无须担责。虽然课堂上看管学生是老师的义务,但是老师有事不在课堂,学生之间的打闹,老师在现实中不可能照顾到,很多后果对校方来说也是意想不到的,在不知情或者无法预料的情况下,学生发生了人身损害,学校就没有过错。再说学生,法律上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叫故意,一个叫过失,过失又有两种,一种叫过于自信,一种叫疏忽大意。这个案子,班长显然不是故意伤害,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范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分析仅供参考,以法院判决为准)
不违法,但是违规。 《信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从事有偿补课、办班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就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如下规定意见: 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 一、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作出组织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五、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六、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 以上办法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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