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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情况能生“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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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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