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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
不需要,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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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倾销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也是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欧盟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欧盟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条件是什么——征收反倾销税法定条件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基本状况 近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主要呈以下特点。(1)以欧美为主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对我国反倾销的行列中来,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自1979年以来,中国产品受到近544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据《法制日报》报道,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1987至1997年间,全球共有2196例反倾销案,其中对我国的共247例,占了国际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1%。统计表明,1987年在全球120例反倾销案例中,对我国的只有1例。到了90年代,对我国的反倾销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1993年中国遭到45例,达到全球的15%,1996年43例,达到全球的19.4%,也就是说,全球反倾销案例中,每5例中就有1起是针对中国的。2002年对我国立案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和印度。美国对我国立案调查14起,其中反倾销12起,特别保护措施2起;印度对我立案调查为13起,其中11起反倾销,2起保护措施。(2)外国对华反倾销在政策和具体操作上带有严重的歧视:如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替代国问题等。(3)外国反倾销越来越多地针对我国的拳头产品,而且遭遇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多、范围广。只要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的产品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把它们列为倾销产品范围。国外指控我国出口产品倾销的不仅包括我国传统的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还涉及高科技产品。(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税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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