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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三次拍卖,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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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行为,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清偿的同时,亦应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1、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拍卖优先于变卖。《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拍卖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并且有评估价。 3、拍卖要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那么涉及该变卖失败的财产会直接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用来抵债。 如果上述人员拒绝接受该变卖失败的财产或者无法交付至上述人员手中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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