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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
一、相约自杀案件的处理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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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我们都看到过这样的新闻:两个血气方刚的男女青年,相遇相知后又私订终身。但因遭到男方或者女方父母亲的强烈反对,万般无奈之下,男女青年便相约自杀殉情。这便是典型相约自杀情形。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那么司法实践中对“相约自杀”的行为如何处理的呢? 第一类,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甲乙均自杀成功,则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类,构成犯罪的情形: 第一,甲乙双方相约自杀,在甲实施自杀行为之后,乙临时改变主意而未自杀,能救助而不救助甲的话,乙构成犯罪。 第二,相约自杀中的帮助行为构成犯罪。 说了这么多,听起来有点绕,那其实你只记住一句话就ok了:生命是保贵的,请珍惜生命。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2)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认定自杀案件的处理:1。约定自杀是指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为每个人都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自杀失败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行为人受托杀害对方,自杀未逞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以约定自杀为名,欺骗他人自杀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不仅是因为行为人之前的行为,也是因为他人自杀的结果。对此,应区别处理三种情况:(1)行为人之前的行为是正当的或者只是一般的错误和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自杀者心胸太窄,此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之前实施过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可以将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的情节,将之前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导致其立即自杀,可以以侮辱罪论处侮辱者; (3)行为人之前实施过某种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就应当按照之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重或选择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强迫或者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他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强迫和欺骗促使自杀者自己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的手,达到行为人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故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意图,其行为是否足以在特定环境下导致他人自杀。如果两者缺一,就不应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自杀者的行为在教唆和帮助自杀中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应当根据案件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是出于善意,此时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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