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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
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应先向谁追偿的问题。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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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有两个连带保证人,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个保证人或者债务人追偿。 风险提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2、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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