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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公司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须开业一年以上,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因...
证券营业部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证券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证券交易所账户的登记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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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申请迁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营业部申请表;(二)原客户的转移方案及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的,还应提交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迁出同意函。
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二)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十人;(三)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应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证券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统一监管技术系统的建设报告;(三)证券营业部业务管理制度;(四)证券营业部拟任正、副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五)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电脑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的证明文件;(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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