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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因此,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
专属管辖可以约定仲裁。专属管辖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不排除仲裁管辖权。仲裁案件的管辖不受等级和地域的限制,也不受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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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排除专属管辖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有关争议没有仲裁管辖权:(1)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的达成不是双方的真实意义表示(3)管辖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4)管辖争议事项超过仲裁协议的约定范围(5)管辖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6)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仲裁协议(7)一方强制手段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8)管辖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的仲裁协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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