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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的法律特征有下列: (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 2)债权为相对权。 ( 3)...
债权的法律特征有下列: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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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权转让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二、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都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3、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4、代位权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和其他债权。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没有代位权。 债权转移,随同转移,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区别在于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权利或者优先受偿收取的财产,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债务人所有,从而保全债务人财产,增加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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