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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公房单独交掉产权人,怎么补偿

2021-10-26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命令第87号)第28条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指定相关机构管理的公共住宅(以下简称直管公共住宅)的,直管公共住宅必须根据住宅改革政策向住宅租赁人出售。房屋租赁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除人,被拆除人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价补偿被拆除人,政府不向被拆除人提供经济适用住宅。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益义务明确。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屋租赁人对租赁的公屋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租赁人也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对租赁的公房进行实体处分。如果公房租赁人以遗嘱的方式实际处分租赁公房,则该处分无权处分,在有权公房管理机构批准之前,该处分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人是被拆迁人,即被拆迁人的所有人。如果有公营住宅租赁关系,被拆除的人也就是公营住宅租赁关系的租赁人只能在与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配置租赁人后获得补偿。被拆除的人设置租赁人时,租赁人的钱没有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承租的公房面临拆迁或由承租人领取拆迁款后,在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配成为目前面临的一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如何确定享受拆迁款分配人资格,如何在具备分配款项的成员之间确定分配比例,拆迁款是否遗产,自管分房与房改政策之间的关系能与影响承租人的权利等,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承租人更名后,先前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由于现行法律对类似问题没有规定,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妥处,就此,长期代理承办公房承租案件的专业律师通过案例,为您提供相关参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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