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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2023-07-20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 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二、合议庭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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