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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之规定:“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由业主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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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主要有以下五个效力:即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l5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也是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执行业主大会决议;2、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3、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而产生的纠纷;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八项是业主委员会具体工作内容的描述,第九项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决定或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责赋予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业主公约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相对,业主不签字,不受公约效力的限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区域效力,包括业主财产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以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四个边界为准。(2)对人的效力。由于业主公约必须由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签署,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所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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