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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09
参加展览会的单位必须是有外经贸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供货、协作单位的人员可以作为参展单位的邀请人员参加展览会;参展人员应是主管业务领导和懂外语的业务人员。省、部级干部如确需出国(境)参加招商和办展活动,应按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办展活动的团组人数每个摊位不超过两人,招商洽谈会的团组人数根据所报项目情况及所赴国别情况而定。不得安排与经贸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招商或办展活动。不得安排非工作需要的绕道、顺访以及专项旅游。在外时间按实际活动天数前后最长各加4天计算,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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