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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能会在一定情形下中止审理,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2024-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 1.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2.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3.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4.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但是,以下情况下不得中止审理: 1.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作为公诉案件有一定的诉讼时效规定。超过这个诉讼时效则法律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刑决定,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不满十五年的经过十五年;其它的,经过二十年。因此,如果你的朋友杀死了人,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应该经过二十年。 从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也就是从杀人时开始计算。但是这个应该保证检察院没有立案,没有人告诉等等。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或者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或者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都不得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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