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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5条所列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比较宽泛。何为“明显”难以界定,且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较少,各法院在审查时只能自行把握。另一方面,法院存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思想或屈服于方方面面的压力。受调查法院表示,虽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不少有程序上的瑕疵,但如果因此全都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行政机关甚至地方党委领导意见较大,认为现阶段全不执行会不利于行政工作开展,损害行政机关形象。因此,法院对非诉申请的审查,只要不明显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瑕疵责令补正,需补充材料的责令补充材料,难免会出现审查标准不够严格的情况。
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不服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异议,可作以下处理: 1、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先予执行裁定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裁定书中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当事人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且可以让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审查中未发现的问题,并进行纠正,同时也可满足行政行为的效率要求; 2、若干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因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所为,对这样的裁定,也应适用上述规定,即在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申请立案后,审查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若认为有理由的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属于不应当执行的,应先撤销原来的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作出不准予执行行政裁定,并按照执行错误对被执行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2014年4月2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发布《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湖里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厦湖府(2014)43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湖里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厦湖府(2014)44号),对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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