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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均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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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均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电子证据,如果是单一证据,如欲确认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电子证据,如果是单一证据,如欲确认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简单点写就是: ***(身份证号:****)为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 或者为: 劳动关系证明兹证明我单位员工XXX(男,现年XX岁,户籍所在地XXXXXX,身份证号XXXXXX)于XX年XX月XX日与我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XX劳动合同,现该同志正在依据合同约定,从事XX工作,合同正在履行中。此致 XXXXXXX XXXX公司年月日
***(身份证号:****)为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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