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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移送后,被告不可以申请复议。在司法实践中,被告认定管辖权移送不符合法律适用规定的,或者对管辖权移送有其它意见和建议的,不可以向上级机关...
不得再自行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没有什么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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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管辖后原告可以提出复议,但是只能向受理该案件的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对于提出异议请求,但是却不能说明管辖权不能移交的理由,并且也不能提交辅佐该理由的证据时,该复议请求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会被忽视的。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定是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当立即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按法律规定,对于法院将案件进行移送时间没有规定,由法院按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确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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