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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也就是说工伤死亡当月工资能发放,发放到死亡的当月为止,到死亡的第二个月就不再发放了,假如一个人是2月份死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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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当月工资隔月发放的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也就是说,工资支付的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即使是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再一并结算。A所在公司的做法实际在员工入职后前两个月违反了上述规定,未按时发放工资。这是该公司违法行为之一。公司的违法行为之二在于:劳动部在其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令禁止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做法。而用人单位对当月工资做隔月发放的规定实际就是一种典型的变相收取押金的做法。劳动者第一个月的工资被企业截扣成为押金,第三个月发放的其实只是第二个月的工资,逐月类推,此种工资发放方式显然是违背劳动法精神的。
1、合同有两家公司的印章,说明都对你的合同“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你说的“违法”。 2、我认为该单位12日发放的是当月工资,我不懂你是怎么理解的?你提到的(如乙方在自然月1日之后进公司的,工资在次月一并发放)。这句话证明12日结算的是本月工资。因为次月你获得的工资是“当月+入职当月”的工资总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是因为工伤导致的死亡,可以按照下面规定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如果不是因为工伤而是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而伤残鉴定,是根据职工当前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障碍的情况,对以后的生活工作的影响的赔偿。可是如果死亡了,这个东西无法鉴定是一则,也没有鉴定的意义了。因为不存在劳动能力和残疾一说了。所以,伤残鉴定没有意义,也不会赔付三个一次性赔偿。因为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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