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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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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一般重新鉴定申请材料可以递交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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