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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超过一年单位仍未与你订立书面...
没有这样的说法。 你是2007年11月21日到公司上班,至2009年8月公司已经一年多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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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1年半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自用工满一个其支付劳动者双倍公司,需要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公司,而且一年半没签合同的会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肯定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问您与公司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如果没签订您又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可以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第一年结束的11月的双倍工资,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关于社保的话,可以向社保投诉,主张补缴社保。由于公司没有为您缴纳社保,您可以单方面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工作时间来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超过一年单位仍未与你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单位已经与你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视为”不等于订立,在此情况下单位仍然需要与你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可以先找他私下和解,如果他一定要劳动仲裁的话只能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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