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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
1、双方当事人自愿成立承包合同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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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字。这种合同的效力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的员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次,如果项目经理不是单位的员工,本质上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为他们在法律上建立了表见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以承包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个人和公司签的承包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则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个人与公司签的承包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则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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