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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二)患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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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任务,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其人员招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行负责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录用等工作。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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