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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任务,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其人员招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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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二)患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的其他情形。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辆优先通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和装备标准等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人员和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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