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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保管物;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
一.保管人给寄存人凭证的义务在实践中,关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从原则上讲,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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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有亲自保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有想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如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有告知义务,为贵重物品的,有声明义务。
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时已知或应知保管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情况下,寄存人得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过失而不知上述情形时,寄存人仍不能免责,于此情况下,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寄存人以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管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而主张免责的,应负举证责任,因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寄存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不过此种责任应为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3、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寄存人履行声明义务,并经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仅须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
另一方有权拒绝,全面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时间,但部分履行不损坏当事人利益的除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以避免或减少损失。适当履行是指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履行地点,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地点。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仅是指签订合同双方最后的交付行为。当缔约一方只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时,而且还包括双方一系列行为及其结果的总和。只有在实际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如果另一,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如果一方发生违约。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通常在法律上规定为全部履行。它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实际履行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实际履行的定义,如果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点击查看大图,有过错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数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正确合同的履行,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数量,但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可就因一方部分义务导致其费用增加要求赔偿、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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