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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在五日内解除,紧急情况下可在四十八小时内解除。解除保全的情形如下: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法院保管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的。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查封房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房产,冻结其他产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产权。
房子保全措施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但是超过三年保全措施不会自动失效。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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