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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采用双罚制,也就是说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没收财产。但我国刑...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特别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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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处罚例外,单罚:仅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 3、对犯罪单位本身判处刑罚:只能判处罚金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若干条款的规定,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认定单位犯罪必须是刑法总则和分则若干条款里规定的罪名。在事实上,对单位犯罪有许多值得商榷的空间,这里不再赘述。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参考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适用法律的一般原理,结合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分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适用法律标准的取舍问题,应当以主要实行犯的定罪处罚标准为基点,区分三种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1、在单位为主实行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场合,定罪量刑均应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对无身份者以真正身份犯罪定罪处刑并无疑问。同理,对犯罪单位外的共犯人王某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实践中也不致造成量刑失衡。在起刑点数额适用方面,如果单位的主要实行行为因尚未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标准而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个人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依据刑法上的当然解释原理,当重度危害行为(即共犯中的主要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同类轻度危害行为(即共犯中的次要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也应当当然地解释为不构成犯罪。 2、在个人为主实行犯罪,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场合,如个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单位仅仅出借部分犯罪资金或账户的,此时,在共同犯罪中,个人为主犯,单位为从犯。由于犯罪单位无法适用个人犯罪所对应的人身自由刑或生命刑,而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也不会加重犯罪单位中责任人的刑罚,故应当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SU适用各自相应的法定刑。如果个人为主实行的犯罪尚未达到相关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数额的(如个人走私价值24万元的普通货物),则只能追究主要实行犯个人的犯罪责任,对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单位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同理,单位为主实行走私24万元普通货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轻度危害行为的帮助走私24万元普通货物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3、在单位与个人共同实行犯罪,主次地位难以区分的场合,如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共同实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并按比例分成,此时作为共犯的个人不能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作为共犯的单位也不能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而只能各自适用相应的法定刑。由于有些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各自对应的法定刑相差悬殊(如上述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单位与个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因此,适当注意犯罪单位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与作为共犯的个人在量刑上的平衡是十分必要的。在犯罪起刑点数额适用上,如果共同实行的危害行为仅仅达到个人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则只能依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但从处罚平衡的角度考虑,对该种被告人应适当从宽处罚;对于共同实行危害行为的单位,因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建议有关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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