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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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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公司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这个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属于单位犯罪。
参考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适用法律的一般原理,结合对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分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适用法律标准的取舍问题,应当以主要实行犯的定罪处罚标准为基点,区分三种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1、在单位为主实行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场合,定罪量刑均应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对无身份者以真正身份犯罪定罪处刑并无疑问。同理,对犯罪单位外的共犯人王某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实践中也不致造成量刑失衡。在起刑点数额适用方面,如果单位的主要实行行为因尚未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标准而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个人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依据刑法上的当然解释原理,当重度危害行为(即共犯中的主要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同类轻度危害行为(即共犯中的次要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也应当当然地解释为不构成犯罪。 2、在个人为主实行犯罪,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场合,如个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单位仅仅出借部分犯罪资金或账户的,此时,在共同犯罪中,个人为主犯,单位为从犯。由于犯罪单位无法适用个人犯罪所对应的人身自由刑或生命刑,而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也不会加重犯罪单位中责任人的刑罚,故应当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SU适用各自相应的法定刑。如果个人为主实行的犯罪尚未达到相关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数额的(如个人走私价值24万元的普通货物),则只能追究主要实行犯个人的犯罪责任,对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单位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同理,单位为主实行走私24万元普通货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轻度危害行为的帮助走私24万元普通货物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3、在单位与个人共同实行犯罪,主次地位难以区分的场合,如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共同实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并按比例分成,此时作为共犯的个人不能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作为共犯的单位也不能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而只能各自适用相应的法定刑。由于有些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各自对应的法定刑相差悬殊(如上述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单位与个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因此,适当注意犯罪单位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与作为共犯的个人在量刑上的平衡是十分必要的。在犯罪起刑点数额适用上,如果共同实行的危害行为仅仅达到个人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则只能依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但从处罚平衡的角度考虑,对该种被告人应适当从宽处罚;对于共同实行危害行为的单位,因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建议有关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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