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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安全运营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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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线路布局和客流需要,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线路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经营期限、站点、载客量、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其中,线路和经营期限应当在线路经营许可证中予以注明。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线路经营协议中的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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