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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合法、有效的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的各类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除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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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不能越权。
行政诉讼法修改 1、受案范围扩大【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2、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3、可口头起诉【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4、应当登记立案【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行政首长出庭【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7、可跨区域管辖【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8、不执行判决裁定可拘留直接责任人【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9、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0、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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