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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
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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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的首要审查原则,主要内容如下:(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行政审判庭承办;(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是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方式,和依法不公开的开庭方式;(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或广度: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度或层次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含合理与否。(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的几大法律要素:首先,对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即前述之五指论!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5.是否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上述作为的六个条件和标准,同时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才为合法。六个条件和标准中有一个为否,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其次,对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不适当的,基本上不能起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属于行政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复议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上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是在审查清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决。
一下是对于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些内容的解答 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其它的方面也可以审查,但是主要是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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