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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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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账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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