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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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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下列情形认定为抽逃资金: 1.利用股东地位,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东登记。 3.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让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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