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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
误工费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3.具有一定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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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根据规定农村户口误工费计算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规定容易产生歧意的是: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二、受害人不能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会形成两个不同标准,以2016年为例,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0853元,即29.7元/天;2015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976元,即79.4元/天。二者相差接近50元/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33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9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8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4,725元 6.2008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见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4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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