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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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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33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9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8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4,725元 6.2008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见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4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情形,可能赔偿以下多个法定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需要有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差距很大,所以确定户口很重要。如果是城镇户口,那么赔偿标准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是农村户口,那么就要考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来主张赔偿。如果是农村户口的人,要想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满一年(1)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2)辖区派出所证明(3)暂住证或居住证(4)房地产证(5)其它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1)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2)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事故发生之前一年的)(3)纳税凭证(4)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5)其它。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你有没有对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信息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天津吗?有没有报警?你所陈述的责任划分情况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所写的吗?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主张误工费,那有固定收入吗?有没有收入证明?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联系或添加,方便沟通,个人首页“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就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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