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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
民事诉讼包括执行阶段。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具体如下: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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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在执行阶段申请破产,要明确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判断标准。 对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条件和标准,需要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这就意味着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首先要符合破产法两项基本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资不抵债的认定,除非申请人主动举证,否则执行法官在程序中难以取得相关证据。资不抵债标准一般需要通过专业资产负债评估和审计得以确认;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认定标准对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来说,则是明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沿用以往司法解释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仍未获清偿”。由此可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一旦被执行人不能如期清偿,则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即当然获得破产申请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变更或增加请求的,有如下两种情况,处理方式分别如下:1、如果诉讼请求是与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无需再进行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如果诉讼请求与之前仲裁裁决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需要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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