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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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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如果被告人犯了两种罪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刑,或者被判处拘役和管制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并罚。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和管制刑的,选择拘役作为执行刑罚,被拘役吸收。原因如下:1、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均为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的合并原则.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3、吸收原则的例子是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是不同的刑事类型。当这三种刑事类型合并实施时,它们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是有期徒刑、拘役和控制刑的最有力参考.惩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易于改造。并罚的吸收原则可以更好地反映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期徒刑,徒刑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和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以延长到2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不得少于10年,也可延长到20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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