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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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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有重新就业、移居境外、应征服兵役等情况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费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费,同时停止领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再就业的;(2)应征兵役的;(3)移居国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监禁执行或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7)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况。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失去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停止失业保险待遇。《条例》明确规定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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