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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第三人与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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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法有利害关系的规定问题,以下是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第三人是这样规定的,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规定中使用了“可以”一词,表明法律是赋予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既然是一项权利,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当然其也可以决定不参加行政复议,并不能由此得出行政复议机关负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行政复议法》虽未明确设定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但却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如何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呢?对于利害关系人,其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争议,涉及到第三人增加或减少某些权利,或负担某些义务(参见曹康泰主编行政复议法释义,199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在有些情况下,该影响是非常重大的,而且也是行政复议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于此类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应设定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
《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相信了解以上内容后,你就知道行政复议第三人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同样采用了这一标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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