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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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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不都是公开的; 2、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以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四个:一是对本诉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这种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或者答辩,其请求的内容直接指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这种独立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两种类型。二是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限于被告应诉之后,本诉审理终结之前。三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四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如果不是以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是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则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不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参加诉讼的,都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
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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