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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根据《民事案件由规定》第82条确定。住宅买卖合同纠纷事件包括:(1)商社预约合同纠纷(2)商社预售合同纠纷(3)商社销售合同纠纷(4)商...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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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房地产纠纷仅限于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由房屋销售引起的房地产所有权变更,属于合同关系引起的债权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家管辖:(1)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追偿权纠纷是合同纠纷的一种,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相同的份额。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超出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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