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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酣海丰剿莶济奉汐斧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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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托办理房产证照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所有为名出卖。还有的人伪造房证,指鹿为马,谎称对某房屋有所有权,意欲卖给他人,以达到骗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未达目的的是诈骗未遂;达到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不应以合同纠纷审理,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处理。 (2)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一方或者是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3)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房屋。主要是在商品房开发中虽然取得了建筑的有关手续,但是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出卖房屋,或者是在进行了房产的交易后,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照又出卖房屋等。 (4)建筑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照的房屋进行出卖。 (5)违法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全部合法建筑手续而建设的房屋。 (6)买卖房屋人没有行为能力,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主要是买房人不符合某些规定或者本人行为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商品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商品房; (3)单位购房以个人名义办证,意在规避某些税收。 (4)购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被授权而为购买行为或者承诺行为。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应当确认是否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则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属于,在一般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签订了管辖协议且有效,那么遵从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该房屋是政策性用房,比如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等,那相应的管辖就应在房屋所在地,但如果买卖的房屋是一般商品房,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合同履行地,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争议标的是交付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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