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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1、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石碣分局支付。 2、康复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按东莞市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4、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东莞市外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东莞市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5、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仅就工伤为两个阶段的赔偿 第一阶段,在职期间:赔偿项目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伤残补助金、交通费,伙食补助、护理费 第二阶段,解除或终止合同后:赔偿项目为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 以上,赔偿的主体——如果发生工伤时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自分别赔偿,否则,全由用人单位赔偿。
东莞市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伙食补助费第4款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食宿交通费第4款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要求: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康复治疗费第6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辅助器具费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停工留薪第31条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第31条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2、要求: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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