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农村的土地,常有这样的说法:“农村土地增人不曾地、减人不减地”,这也就说明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的土地不会再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此番土地确...
关于农村的土地,常有这样的说法:“农村土地增人不曾地、减人不减地”,这也就说明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的土地不会再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此番土地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村土地确权后并不意味着就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第一条,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确认后可以变更,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交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交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的书面要求;(2)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记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
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1人已浏览
293人已浏览
671人已浏览
6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