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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中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是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是指在过失心理控制下实施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概念: 1、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但因疏忽或者已经预见而相信可以避免,造成危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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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犯罪分子悔改的条件如下:(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等犯罪,不积极返还赃物,协助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有悔改表现。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悔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枪支县杀伤力大,一旦丢失,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防止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备的枪支一旦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原因之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使枪支流向社会,被犯罪分子获取和利用。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严重威胁。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失枪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行为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还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枪支控制丧失的情况。首先,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发现枪支丢失后没有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丢失,被他人利用作案,不应认定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完全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但因事故被盗、被抢并及时报告,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存放时被盗的,即使及时报告,也应当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二是失去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法定要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即枪支丢失的罪犯被持有,使用或因枪支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不知道枪支丢失且未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没有及时报告,而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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