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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增加了被宣告死亡继承的情形,被宣告失踪死亡时对财产的继承能有迅速实现债权的变现以及相关的财产管理。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推定死亡的情形可确定同时死亡时各方的继承关系,例如在保险金的受益人等方面就具有重大意义。 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这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为了保护被遗赠扶养人的权益。 4、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影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当取消其继承权。 5、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区域经营的公共交通盗窃地点不能核实的,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大、特别大,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按照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50%确定数额较大标准:(1)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2)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3)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盗窃;(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6)在医院盗窃产;(6)在医院盗窃患者或其亲友的财产;(7)盗窃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财产;(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视为家庭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禁止的设备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设备盗窃,视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携带的财产的,视为扒窃。第四条 盗窃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盗窃财产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估价;(2)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期间国内银行人民币的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或者在国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计算;(3)盗窃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等财产,盗窃金额可以核实,盗窃金额按核实金额计算;盗窃金额不能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的正常金额减去前六个月的正常金额;盗窃金额按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4)明知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根据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盗窃金额按照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支付金额减去盗窃、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5)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销售的,按赃物销售金额确定盗窃金额。盗窃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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