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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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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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